为正确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给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具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以及能否办理退休手续,应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因此,办理退休手续属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退休,包括提前退休问题发生的争议,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性质上属于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该费用,或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该费用的,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未届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内部退养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规定的内部退养,是在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内部退养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争议,由此发生的争议因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改革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是根据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政策进行的,由此产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宜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八、挂靠经营情形下挂靠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被挂靠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如何处理
三十、因新冠疫情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处理问题
来源:劳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