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临兰民初字第4958号
原告张存生。
委托代理人许海,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佃通。
被告李云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生与被告李佃通、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存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强
人民陪审员 李玉萍
人民陪审员 武子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管旭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