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778号
原告:宋某某,男,197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信,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1977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水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