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6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下镇大李各庄村1区186号。
法定代表人:钱海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岭,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荔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齐鲁E谷电商产业园A座11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信,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沂荔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7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蓟县梦想优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伟
审 判 员 杨建义
审 判 员 崔岩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