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517号
原告:戴某娜,女,汉族,1983年10月8日生,住临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保,山东泰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霞,女,汉族,1975年6月6日生,住临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北京市盈科(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红,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娜诉被告李某霞、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戴某娜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娜撤诉。
案件受理3930元(已减半),由原告戴某娜负担。
审判员 陈成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周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