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全省法治乡村建设,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着力打造一支农村群众身边的基层法治人才队伍,根据《贯彻落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具体措施》《法治乡村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全省每个行政村至少培育1名以上“法治带头人”和3名以上“法律明白人”。
二、基本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基本条件
1.“法治带头人”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3)具备较强的法治意识、法治素质、文化水平和政策水平,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深受群众信赖和支持,能发挥较强的法治建设带头作用;
(4)具备较强的学习知识、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2.“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3)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热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在群众中拥有一定声望,能够引导带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4)具备较强的学习知识、语言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二)主要职责
1.“法治带头人”主要职责
(1)积极投身法治乡村建设,参与谋划制定并推动落实本村(社区)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组织参加农村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2)深入了解本村(社区)辖区内的社情民意,准确掌握、反映群众法律需求,深入开展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有效引导教育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3)积极组织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提升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民主管理能力和水平;
(4)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和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2.“法律明白人”主要职责
(1)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突出宣传民法典,突出宣传与“三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突出宣传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突出宣传关于乡村治理及法治惠农的政策措施;
(3)主动参与农村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疏导化解工作,引导教育村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4)学习宣传推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知识,对遇到法律纠纷的困难群众引导其寻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
(5)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法律业务培训和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三、选拔程序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遴选推荐、初步审核、考核上岗等程序,确定“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
(一)选拔范围
1.“法治带头人”选拔范围。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妇联执委、骨干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法律服务工作者(乡村法律顾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以及其他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适合人选。村级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作为“法治带头人”培养对象。
2.“法律明白人”选拔范围。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妇联执委、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老党员、老村干、退休教师、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退役军人、本乡本土大学毕业生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村民等。
(二)选拔程序
除村级党组织书记外,其他“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按以下程序进行选拔。
1.遴选推荐。凡符合“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基本条件的人员,经村“两委”遴选推荐(或个人申请),村“两委”研究汇总提出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
2.初步审核。由乡镇(街道)党委指导基层司法所对初选对象通过书面审查、考试、面试等形式,对其法治素养进行初步审核。乡镇(街道)基层司法所对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初选对象初步审核合格的,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3.考核上岗。对初步审核合格的乡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确定人选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造册、建档立卡,逐级上报备案。
四、培养方法
(一)培训指导
1.线下线上学习相结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线下线上相结合培训方案,分期分批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进行培训、轮训。利用新媒体建立“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法律知识学习群。依托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乡村频道“山东省乡村振兴普法宣传站”组织开展“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法治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设“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网络学法考法平台。
2.
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针对农村多发的征地拆迁、劳资纠纷、林业产权、土地承包转让、交通事故、医患纠纷、房屋产权、家庭婚姻、家庭赡养、财产继承、妇女儿童维权、农民工维权等专业性、行业性法律问题,运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骨干培训。
3.加强现场教学实训。组织“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参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山东省乡村振兴普法宣传站”、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和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观摩法治文艺演出、法庭庭审、法律宣讲、现身说法等活动,促进提升“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法治素养和法治实践能力。每年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开展现场实践培训不少于1次。
(二)使用管理
1.日常管理。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基本数据库,不断优化“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队伍知识、年龄、文化结构,始终保持队伍稳定性和战斗力。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组织“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参加业务培训和进修自学,依托农村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山东省乡村振兴普法宣传站”及各类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实践活动。要将“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作为农村法治人才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纳入志愿者管理体系,协调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志愿服务活动。
2.评价激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科学评价机制,会同乡镇(街道)开展“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要与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结合起来,“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遵纪守法、普法宣传、业务学习、调解成效、示范作用等方面情况作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选命名依据。要将“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对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要进行奖励,在普法网站、普法公众号、山东乡村普法广播等媒介予以重点推介。在普法先进表彰中要为“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预留适当比例。对不认真履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及时按程序予以清退。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纳入法治社会建设和乡村振兴总体规划,作为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实施方案,强化工作举措,确保“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督促相关部门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的培育指导和宣传引导,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要对各级各部门推进落实“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进行及时督导。
(三)强化典型培育。要积极总结推广“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选树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大众传媒舆论引导作用,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突出宣传“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投身法治建设、热心公益事业的先进事迹,为培育“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