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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律师

包括代理听证、代理行政复议、代理行政诉讼、代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即“民告官”官司。对此项业务,本所律师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经验。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引起的纠纷,代为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引起的纠纷,代为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诉讼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对一些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发给抚恤金等行政纠纷代为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提起国家赔偿;

负责起草诉讼文书;

负责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

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
 

复议后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45条)

  直接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 六个月内提出。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46条)

  申请保护:(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 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行政诉讼法》第47条)

  特殊情况:(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 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 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 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诉讼法》第48条、第51条)

  发送:涉及一审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行政诉讼法》第67条)

  回避: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 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明显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的申请,法庭可以依法当庭驳回。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74条)

  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审结。(《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3条)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 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 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二)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 五日内将副本发送上诉人。

  (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 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85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

  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行政诉讼法》第88条)

  再审: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自再审立案的次日起算。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开庭时,应当在开庭 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在 三个月内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5条、第126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 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 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9条)

  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 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一)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 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行政裁决,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规定。

  (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 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3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58条、第160条)

  复议:(一)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 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二)行政机关对不准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61条)